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不得少于0.01份。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等)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部份剩余基金份額發起一次性自動全部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