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