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強化短期投資行為管理。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